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986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对原告上海美侬***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少年体育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199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沪01**民初19986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日期误写为“二○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补正为“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