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州擎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3872号 原告:湖州擎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车站路12号10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708-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湖州擎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万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擎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