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6374号
原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侯集回族镇侯集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7楼1708-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