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793号
原告:平阳县**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下埠村国道南路28号。
经营者:**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胜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708-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平阳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平阳县**建材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建材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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