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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阳县某某建材经营部与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793号 原告:平阳县**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下埠村国道南路28号。 经营者:**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胜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708-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平阳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平阳县**建材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建材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