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7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708-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万缘石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垂**国道南路(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万缘石材加工厂(以下简称万缘厂)、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9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万缘厂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54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