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阳县万缘石材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7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708-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万缘石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垂**国道南路(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万缘石材加工厂(以下简称万缘厂)、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9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万缘厂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54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