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0676号
原告:杭州裕华钢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708-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杭州裕华钢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杭州裕华钢网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裕华钢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4.82元,减半收取计3,33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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