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029号
原告:***,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本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2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华颜
审 判 员  王军涛
人民陪审员  蔡美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施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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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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