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46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江本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荣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军涛
书记员  施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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