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72执异18号
异议人:***,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秦红,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组织机构代码:13347008-1。
法定代表人:王秀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琛,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632551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3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秦红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3384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秦红的其他等值财产。***、***、秦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5日召开听证会,异议人***、***、秦红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余军,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继业、陈琛参加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秦红称:***系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紧张,***本人以及其向社会、朋友借款后的资金通过***陆续多笔汇入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借给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使用,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也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给***,两者之间往来仅限于借资和还款。秦红系***的配偶,秦红将自有房屋租赁给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用于外包工人住宿,同时秦红经营商店,由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向其购买烟酒,秦红还垫付了外包工人住宿的租金水电费。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尚欠***和秦红大量债务。***虽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股东,但除了股权投资和领取工资外,与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并无其他资金往来。综上,***、***、秦红不存在个人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的情形。为此,***、***、秦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33-1号执行裁定书;将查封或冻结的***、***、秦红的财产和银行账户解封;要求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00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案开始执行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屡屡推诿,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秦红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有多笔资金往来。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多次支取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资金供个人消费,包括支取现金、偿还个人信用卡账单等,秦红和***也多次支取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资金供个人使用,包括支付账单、维修车辆等。***、***、秦红的家庭财产已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形成财产混同。本院裁定将***、***、秦红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清楚,依法有据。综上,***、***、秦红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红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炎华
代理审判员  付敏茜
代理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