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4227号
原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份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层J32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份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份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份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