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428号
原告: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工业团地管理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