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6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小窑湾国际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
原告***与被告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小窑湾国际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0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