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6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小窑湾国际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 原告***与被告大连新港盛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小窑湾国际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0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