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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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72民初1654号
原告:浙江**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85号华光大厦2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全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华全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全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20元,减半收取计54110元,由原告浙江**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