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2858号
原告JINNAICHOGO(中文名:阵内超豪),男,1964年1月5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别延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JINNAICHOGO(中文名:阵内超豪)诉被告上海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JINNAICHOGO(中文名:阵内超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JINNAICHOGO(中文名:阵内超豪)负担(已付)。
审判长庄倩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