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367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军诉被告上海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