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应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515号
原告:上海应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应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成,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壮壮,男。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严均蔚。
原告上海应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3日立案。
上海应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预制构件价款703,418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51,358.40元,并判令被告偿付以703,4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保全担保费2,26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04日,原、被告签订《预制构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由被告提供图纸、原告制作的预制田间进水口、预制进水井及出水井等产品,用于其承包施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上海市农场管理局2016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海丰农场)工程,合同总价为1,026,896元,合同订立后预付款为30%,送货过程中每月按实际送货签单量的60%支付,所有送货结束后,其余货款180天内付清,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合同签订后,双方交易了金额为1,011,486元的预构件,被告仅于2018年03月22日向原告支付308,068元,余款703,418元至今未支付,依法原告产生利息损失51,358.40元,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2,264元,被告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预制构件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约定:“……若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为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按照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成立时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号,2015年12月06日,原告注册地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金骏路XXX号,2020年12月08日,原告注册地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XXX号。由此可见,原、被告签订协议当时,原告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金骏路XXX号,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静波
法官助理 王 凯
书 记 员 王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