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63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2022年3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嫱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