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破申49号
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2511号6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63127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16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4739372X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登记设立,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16层部分,注册资本1528万元。(2020)沪01执21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付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6050万余元及利息损失等。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16层部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综上,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宁波市天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