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9252号 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五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钱公路548号3幢34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