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9252号
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五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钱公路548号3幢34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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