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451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0112财保242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因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