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7519号
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场联路139号1-2层市场内122号营业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756,25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6,25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