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75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场联路139号1-2层市场内122号营业房。 经营者:***,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1751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