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7519号之二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场联路139号1-2层市场内122号营业房。
经营者:***,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市宝山区金展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