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4116号
原告:河南良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号2号楼29层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良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2023年6月15日,原告河南良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良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