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2387号之一
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湖心路001号科创服务中心A幢103-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共计2,845元,由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