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杰科某某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2387号之一 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湖心路001号科创服务中心A幢103-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共计2,845元,由原告南京杰科***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