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372号

原告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KATSUMASAKAMEZAWA),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奚正辉,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KATSUMASAKAMEZAW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KATSUMASAKAMEZAWA)在本案首次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自2012年6月起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山东南路XXX弄XXX号,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院将该案移交该院管辖。被告**亦在本案首次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XXX弄XXX号XXX室,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院将该案移交该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由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就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开发区酒吧达成的《青岛黄岛酒吧装修工程合同书》,可以确认本案系双方就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明确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因两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递交了各自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相关证据,原告在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后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KATSUMASAKAMEZAWA)、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林  霞
 代理审判员周  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钱  洁
 相关案号:(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569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