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黄浦执字第65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KAMEZAWAKATSUMASA(中文名****),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 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诉KAMEZAWAKATSUMASA(中文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照判决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900000元及其利息人民币5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7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并向相关单位发出了扣划收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它已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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