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4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执行费1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亚晶建筑有限公司人民币116625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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