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836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449元,由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周莺书记员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