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8368号
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为金钱,并非特定物,在诉讼阶段,不宜采取扣押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周莺书记员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