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02民初6679号
原告南通业之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原告南通业之峰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业之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业之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周礼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