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1362号
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1号江南大厦1幢10楼1005-1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