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源建筑机械租赁站、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5181号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源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元成恒盛大楼1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8WKY381。 经营者:***,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元成东盛家园13幢2**7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58755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源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源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源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源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源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