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122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一(民)初字第15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恢复执行的标的额存在明显的争议,且被执行人针对本案冻结金额及措施,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执行金额存在争议,标的额尚未明确且被执行人已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本案暂时终结处理,待本案金额明确后,本院再根据相应依据依法进行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一(民)初字第15922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袁 洁
审 判 员
殷 超
书 记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