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540号
申请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第****。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阳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北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杨。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91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实施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