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2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雨,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6号A栋10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79384T。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燕,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6188号第100栋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104818B。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杉,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金南街道办事处利民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E7PHA7X。
法定代表人:闫忠斌,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5号亚美伟博广场七层A、B、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35062990W。
法定代表人:胡广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睡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7282886C。
法定代表人:简开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80号长和国际E座1层22-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58373Q。
法定代表人:高振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西路峰会国际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7145773E。
法定代表人:张轲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诉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中交贵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上诉人远通公司、上诉人源隆公司不服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4元,上诉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4元,上诉人贵州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       浩
审 判 员 莫   玉   魁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韦华军书记员周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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