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3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橙缘,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南,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图县祥贵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MAOP5L9N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南,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104818B。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254B。
法定代表人:赵桢远。
原告***与被告***、昌图县祥贵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架桥机及相关资料原告已收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