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411号之一
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天跃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3年2月12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1141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90,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