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856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官浔里62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