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英格尔电源集成有限公司与上某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732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英格尔电源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国华经典5号楼1-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英格尔电源集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山东英格尔电源集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2日依法作出(2023)沪0115民初573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申请人山东英格尔电源集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英格尔电源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57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