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7425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7425号
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
法定代表人:赵增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国华。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明确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