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2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媛,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杰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