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7430号
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增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