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枫香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0665号 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枫香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后勤服务中心30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枫香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