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丰县翀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68号。 被执行人:丰县翀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梁寨镇渊子湖大道16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24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51,264.9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168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县翀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3,432.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豪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