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349号
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10.53元,由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