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6民初56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龙,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饶,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紫阳大道1号8幢15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7277521314。
法定代表人:朱京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晴,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8日进入被告处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弋阳县漆工镇江叶村解放大桥”项目工地做木工,平均工资为7,800元左右。2020年10月20日下午1点左右,原告在“弋阳县漆工镇江叶村解放大桥”工作时,与公司管理人员姬光林发生口角,后姬光林叫其弟弟姬光明将原告***打伤,原告在被告处努力工作,被告从原告上班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原告无法合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无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起诉,特申请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27日,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分包合同,约定弋阳县S204红旗大桥和解放桥危桥改造工程由第三人承包经营。因此,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献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危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