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2民初1709号之一
原告:鹰潭市硕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7UQDD2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平安路48号东边8号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521314,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紫阳大道1号8幢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鹰潭市硕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2022年6月9日,原告鹰潭市硕锋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硕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硕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1元(原告鹰潭市硕锋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281元,由原告鹰潭市硕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梦 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