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164-2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段东明,公司董事长。
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1562元及利息240470元(从2005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296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应承担迟延履行金63180元,本案执行费96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2014)*执字第00164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