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3民初2720号
原告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8129N。
委托代理人***,江西鹅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
被告***,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
被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
被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原告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查明,被告***已于2016年4月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2019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一周内变更适格的主体,但至今原告仍未进行变更。故本案依法属于起诉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饶市科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75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端霓